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3041969********,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后旗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路*街坊**号楼*单元***室,住金塔县**矿业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9时5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文化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