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及住址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
K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扬州市大虹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虹桥坊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4.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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