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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案发时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潭东镇**村**组**号。现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章江南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画眉坳路口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专项行动的交警拦截检查。交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某某进行测试,检测结果显示为152mg/100ml。交警随后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对其血液进行了抽样保存。次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该案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章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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