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办事员,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振,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陕A****U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高陵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陕汽东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高陵**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24.6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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