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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某某,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B号红色阿尔法罗密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长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善寺东街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查获照片、呼吸检测报告等;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 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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