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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F****1的白色大众牌小轿车从卧龙镇襄谷路出发行驶至襄阳市襄城区贾洲卡点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9㎎/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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