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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礼县**种植养殖合作社饮酒,次日上午9时许,张某某驾驶甘E*****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线**千米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140.3mg/100ml,遂于当日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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