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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单元**号(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凌晨4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9号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门隧道西出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5.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罚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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