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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5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酒泉市**工程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街**号楼**栋**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2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电机厂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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