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中国**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R****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西路交叉路口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61mg/100ml,后将其带至庆阳市**医院采集血样。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