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家住甘肃省榆中县**镇***路*之*号***室,无业。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0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从金牛广场出发沿榆中县栖云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世界”小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40.4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 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45mg/100ml,但其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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