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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银路马家坡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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