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3日14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路由**广场路口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至**门路铁轨地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4mg/100ml。经湖南惠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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