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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行驶至湾竹塘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记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22时许,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安化县中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9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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