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址**镇**大道**号,暂住渭南市**街道办****组,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2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M1***号的小型汽车,在渭南市经开区黑骞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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