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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呼伦贝尔市**装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镇**村**付**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查明事实:2020年3月18日23时21分许,张某某驾驶蒙E*****号白色巡洋舰牌小型越野汽车,从海拉尔区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豪艺家灯饰附近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1.96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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