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A1****号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体育广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悔过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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