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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9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EY****小型轿车沿本县管铁线行驶到**镇**工艺品厂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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