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济南市莱芜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汶河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水文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8±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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