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3日14时02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某赵双路处,被赵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构成醉驾,民警将其带至赵某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司法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89.9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赵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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