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车沿肃宁县**路行驶至**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扣,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张某某的酒精检测数值达到105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达到115.58mg/100ml 。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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