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某区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21时01分许,张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某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8.8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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