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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826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号楼**单元**室,职业:石家庄市裕华区**物业工作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05.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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