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从深州市**小区出发行驶至深州市**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9.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驾驶的是四轮的电动车与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有所不同;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积极认罪悔罪;综合全案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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