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镇**小区**号,住南皮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6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皮县西环与南环交叉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对张某某抽取静脉血,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4.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4.39毫克/100毫升,醉酒程度轻且行驶距离较短,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前科,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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