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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1月4日,于2020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辽A****B号牌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河畔三期门前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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