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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2008年4月2日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人民币三百元的罚款,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9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P****小型轿车,沿本区程桥街道荷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荷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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