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武威市**副科级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共和街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8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