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到昆明市晋某区其他县乡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42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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