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大概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白色别克牌汽车沿新蔡县新正路与蔡州大道交叉口向北路东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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