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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襄城县**乡**庄**村)。2019年12月25日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河南省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KX****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善港村村委东侧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张杨公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过车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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