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L*****的小型客车沿廊坊市广阳区**道行驶,后左转至**路交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3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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