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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93********,汉族,大学专科,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0的东风标致小型汽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格林豪泰酒店路段追尾证人洪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2号宝马小型汽车,洪某某当场报警处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的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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