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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52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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