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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96********,汉族,未婚,大专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7日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粤A3****号牌小汽车在湛江市赤坎区广州湾大道民大中心楼下转盘处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沙湾派出所接处警民警当场查获后移交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处理,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民警在沙湾派出所办案区内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43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张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的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7.60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法定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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