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村**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码头出发,途径深南中路、华富路等路段,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西路体育馆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7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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