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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2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白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长治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治路南内环街长治路**街口以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94.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88.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且血样乙醇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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