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1时4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齐河县**路**村东侧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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