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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局干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镇**路**号,住山东省鱼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0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3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济宁**道**路交叉口西边的桥附近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现场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8mg/100ml。

在查获过程中,张某某配合交警工作,没有抗拒、阻碍、逃跑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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