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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74********,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鲁******的面包车在**小区**路牙上的红砖上近距离挪动车位,后经群众举报,乐陵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张某某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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