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1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GA****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系当日晚间在宣化区花巷附近一个面馆饮酒后准备回家,行驶至鼓楼前街东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5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我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清海不起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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