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址南阳市宛城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1时3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解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张某某被执勤民警带往南阳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8月29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80.2mg/100ml,张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直属分局批准,2020年9月7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果为乙醇含量8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两次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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