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泗县****公司职工,安徽省泗县人,住在**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0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证号:3422251978********)驾驶一辆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道交叉口南150米处,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39mg/100ml,属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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