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镇**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10分,张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利辛县境内**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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