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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4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村,住宁夏盐池县**小区**室,无前科。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告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宁C****0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盐池县花马池镇书香雅苑小区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2号楼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持有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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