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3********,系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理发店**,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镇**路**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片区**社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11时20分许驾驶新A0****号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天山区大湾北路10路公交车终点站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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