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8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马某某等人在大荔县**村一饭店喝酒后,持A2型驾驶证驾驶陕A****8号艾力绅牌小型汽车载着马某某等二人从大荔县**村前往**村,19时05分,车辆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刚超过醉酒标准且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到案后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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