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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由本市东区人民街“金典KTV”往佳运社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人民街文景巷岔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路中心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路中心隔离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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