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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3时左右,张某某驾驶川X*****小型轿车从蒙山街碧海浴都路段出发准备到珠江花园,途径蓥华山南路和珠江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7月11日0时15分在查获现场使用呼气测试仪器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08.1mg/100ml。2020年7月13日聘请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检验鉴定,2020年7月14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为:所送“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8.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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