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0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大邑县潘家街四段某烧烤店对面停车点倒车出发,碾压绿化带被路过巡警发现将其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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